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山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编制山林防火应急预案,负责对防火队伍的组织、培训和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