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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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木的管理,依...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
第九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下列区...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河道等两侧的防护绿地,由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和植物配置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因土地供应限制而需要调整绿地率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立体绿化。居民住宅楼、高架桥等...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城市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县级市...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其他绿地可...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在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前,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
第三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下列情形需要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迁移、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区一处迁移或者砍伐三株以下且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由区城市园林...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树龄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参照二级古树名...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倾倒废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二)钉、拴...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园林植物病虫害疫情监测预报网络,编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园林植物病虫害预...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山林防火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编制山林防火应急预案,负责...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绿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划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对城市园林绿化活动实...
第四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城市绿化监督检查时,对绿地面积以及涉及城市绿化专业内容的事项不能直接确认的,应当书面征询城...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等行政许可决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下列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相应的树木,处树木补偿费三倍以上五...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第五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