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清理绿化用地,并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工程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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