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清理绿化用地,并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工程建设。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清理绿化用地,并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