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备案内容进行核实,发现绿地布局、植物配置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书面告知报送设计方案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