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是否适当;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建设单位报送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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