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城市绿地建设选用外地植物种类和栽植胸径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时,应当对其可行性、安全性等进行专业论证并明确相应的技术措施。除科研、专类公园建设需要外,不宜栽植需要外地特定生长环境的树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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