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二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城市旧区改建住宅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按照规划人口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零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零点七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新建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绿地面积标准按照所含类别的最高比例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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