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海岛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城市绿线调整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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