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