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