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