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