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