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土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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