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