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河道等两侧的防护绿地,由相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