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和植物配置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应当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地内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宜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地内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