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树木。修剪时,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修剪树木应当兼顾树木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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