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其他绿地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提供养护服务。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对死亡树木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树木,应当在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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