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
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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