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城市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