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城市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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