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下列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