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批准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迁移、砍伐树木等行政许可决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被许可人违反园林绿化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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