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