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开工前未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完工后未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或者未按照规定清理树木并补植更新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或者要求修剪树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置告示牌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项目开工前未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完工后未通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或者未按照规定清理树木并补植更新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或者要求修剪树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置告示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