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