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简易绿化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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