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植相应的树木,处树木补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相应的树木,处树木补偿费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