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按其造价二倍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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