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迁移、砍伐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