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城市风貌保护中涉及的文物、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海岛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