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将城市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