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风貌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