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助、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监督城市风貌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组织、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组织、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