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助、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监督城市风貌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组织、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