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八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八条 城市风貌的保护内容为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具有生态、景观或者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自然风貌和人文风貌,主要包括:
(一)由海岸线、海湾、海岛、海滩、礁石、岬角以及山体、河流、湖泊、丘陵地形、湿地、植被等构成的自然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城区、街区、镇、村和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院落、名胜古迹等人文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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