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九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九条 本市建立城市风貌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确定城市风貌保护项目。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应当纳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