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十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编制和调整,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风貌特色,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编制本地风貌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风貌特色,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编制本地风貌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