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貌保护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