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