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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