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