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向居民销售原煤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加热、熔融沥青不使用密闭装置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