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向居民销售原煤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加热、熔融沥青不使用密闭装置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