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