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开办经营性畜禽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选择养殖地点,采取措施防治恶臭或者其他物质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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