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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企业内建设住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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