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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