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铁路、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