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