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对举报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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