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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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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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