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