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燃用燃料的种类、数量、硫份、灰份和污染防治的措施。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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